国家的项目很多,国家科技部、环保部网站上都会有公布;国家没有经信委,应该叫工信部吧。而且国家发改委或者工信部的项目比较特殊,有些时候不直接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不过你可以到省级、市级发改委或者经信委网站上看一下,很多时候他们会转发一些国家相关项目的通知的,希望能帮到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四)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五)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六)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工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
我们对各地报来的2010年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进行了初步书面审查。现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审查情况看,财政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节能量计算不正确,部分项目节能量明显偏大,个别项目节能量严重失实。
(二)节能量不符合要求。个别项目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下,或1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合同签订时间不符合要求。个别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6月1日以前。
(四)改造内容不属于支持范围。部分项目如煤炭储运扬尘覆盖技术、搬迁改造、瓦斯发电、太阳能热利用等不属于支持范围。
(五)项目未在项目实施地申报,而是在节能服务公司所在地申报。
(六)部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不足70%。
(七)财政奖励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偏高,部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甚至高于项目总投资。
(八)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明显不合理。个别项目每节约一吨标准煤投资达3.5万元,有的甚至达6万元,与一般节能改造2000-5000元/吨标准煤的投资强度相比,明显偏高,节能服务公司根本无法收回投资。
(九)项目信息不全。有的项目没有填报项目名称、改造内容、节能量等。
(十)部分项目与中央财政节能技改项目重复。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立即组织对本地区已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自查,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2010]2528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项目的真实性、节能量、技术经济指标、合同签订时间、项目改造内容等进行认真审查和现场核查。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审核工作承担责任,节能服务公司和第三方审核机构要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自查后,对不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要及时收回奖励资金,节能量偏大的项目要如实核减节能量和奖励资金。自查结束后,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奖励项目及资金调整情况,将本地区已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汇总表和每个项目的基本情况表(见附表)、合同复印件以及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需详细列明节能量计算方法和过程)复印件于7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
(二)各地自查工作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对各地区已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并组织第三方审核机构对部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现场抽查。根据审查和抽查结果,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对把关不严、审查失职的地区,暂停安排该地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将收回该公司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并取消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资格;对节能量审核明显失职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
(三)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的要求,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将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新安排项目的基本情况表、合同复印件以及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复印件及时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鉴于部分地区还存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出台、地方配套奖励资金不到位、对外地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地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予奖励等问题,请这些地区务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要求立即予以整改。对2011年8月15日前没有整改到位的地区,将暂停安排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
附: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工信部的投诉电话是1230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热线:省会城市(直辖市)电话区号+12300,北京市为:12300。
工信部的工作职责为:
负责网络强国建设相关工作,推动实施宽带发展;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含移动互联网);协调电信网、互联网、专用通讯网的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建共享。
负责信息通信领域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拟定电信网、互联网及工业控制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电信网、互联网及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审查;拟订电信网、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网络安全防护、应急管理和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2.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你是哪里的朋友?
一般是经信委负责审批,一年两次
有具体的通知和相关材料的目录
山东为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综合利用
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节能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近期召开的全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及有关政策培训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确保国家鼓励和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得以正确落实,促进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快速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初审把关
各市要严格初审把关,认真核对相关材料,申报产品应符合以下规定,对于不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不予以受理。
(一)申报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所利用的资源应在国家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范围内。
(二)申报材料中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称、利用的资源名称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规范名称填写,且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要与所利用的资源相对应。
(三)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保持连续生产三个月以上,其中利用废石和淤沙等生产商品混凝土企业应连续生产六个月以上。
(四)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且企业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对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当取得相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原料中所用资源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五)申报综合利用认定企业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审批或核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要求通过了竣工验收。
(六)综合利用的资源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计量检测等配套设施齐全。
(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必须能独立计算盈亏。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的生产过程环保必须达标,不造成二次污染。
(九)利用废石和淤沙生产商品混凝土企业,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综合利用废石和淤沙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执行;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关于材料的申报
(十)各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中涉及复印件的应要求企业提供原件进行核实,审核后签署初审意见。其中,利用废石、淤沙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和利用废生物质油、废弃动植物油等生产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的企业,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都要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十一)企业应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图中应注明全部原材料名称及投放计量方式,并附产品原料配比表。
(十二)初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年度物料平衡表(物料用量统计表);复审企业提供上个认定周期内的物料平衡表(物料用量统计表)。物料平衡表(物料用量统计表)中应体现不同产品对所利用各种资源(材料)的消耗量。
(十三)申报企业应提供所利用废渣产生单位出具的该单位废渣产生及处理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不少于二年的废渣资源的供货合同或协议(注明废渣来源于哪个生产企业)。其中,与个人签订供货合同或协议的企业还要提供供货人与废渣产生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应废渣资源的发票等。
(十四)利用采选矿废渣的企业必须从采选矿企业直接购进,同时应具备与生产能力匹配的废石加工设备(破碎机等),并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利用淤沙、淤泥等资源的企业,要提供自身的开采许可证。
(十五)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生产原料中所用资源的检测报告,对利用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生产的建材类产品,应有“放射性”检验结果。
(十六)复审企业要简要说明利用减免税款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升工艺技术水平,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产品质量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十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应提供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证明文件(材料);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尚未进行验收的企业,应提供市经信委或市节能办出具的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证明材料及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应在省、市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十八)废石、淤沙利用企业所在市,应提供本市废石、淤沙综合利用报告和区域综合利用平面示意图。
(十九)申报国家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材料编制,要按照国家发改委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样本”(到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的公共邮箱下载)进行材料组织。
(二十)材料按规范顺序(见附件)装订成册(一式六份),各市经信委、节能办分别于4月底、10月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一式五份),逾期概不接收。
三、关于认定管理
(二十一)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市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二十二)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材类产品和以垃圾、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实行抽样和检验分离制度。
(二十三)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依据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产品质量标准等,对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评审,并作出评审结论,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通过,对不符合的则不予以通过,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材料。
(二十四)省经信委根据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山东经信网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省经信委(省政府节能办)会同省财税部门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证书。
(二十五)加强监督抽检工作。各级经信委、节能办要加强对认定企业的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的动态监管,对综合利用资源无法稳定供应的,要及时清理。省经信委会同财税部门,每年对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和优惠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的生产原料及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不能达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而未及时申报终止认定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收回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对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给予处罚。
附件:1、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报材料封皮样式
2、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申报材料封皮样式
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报表
4、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5、混凝土、砂浆生产线物料平衡表(其他墙材类等产品参照此表)
6、水泥、熟料生产线免税产品物料平衡表
7、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8、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应提供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证明文件(材料);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尚未进行验收的企业,应提供市经信委或市节能办出具的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证明材料及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
料);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尚未进行验收的企业,应提供市经信委或市节能办出具的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证明材料及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应在省、市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十八)废石、淤沙利用企业所在市,应提供本市废石、淤沙综合利用报告和区域综合利用平面示意图
电信服务;2.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如何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你是哪里的朋友?一般是经信委负责审批,一年两次有具体的通知和相关材料的目录山东为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