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给证据的保全审查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期待着立法者在这方面能够加大立法力度。 介于以上说的或其他原因。 手机通话清单是否能作为- 已经成为了一个共识的问题,找私家侦探公司 查手机通话记录。手机通话清单查询的意义不只在于调查发现个人信息,而且在很多的情况下还希望能作为法院所采纳的证据使用,就此:分析对这种证据的几点思考。 并通过短信运营商的信号网络进行传输的数字化传输方式。现代社会科技迅速发展,手机短信是以手机为载体的文字、符号、图形。这个信息时代,短信在人们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由短信所引发的社会、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法学专业学生,有必要从专业角度进一步思考手机短信。 一、手机短信可否作为证据 指依法定顺序收集并审查核定,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依照我国的学理和法律规定,激进证据的采用规范通常可归纳为客观性规范、关联性规范与合法性规范。手机短信其作为证据时的可采性判断时仍应遵循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规范。 指证据事实必需是随同着案件的发生 ,1 .手机短信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事实。尽管有人基于手机信息的可修改可删除性,对它客观性提出了质疑,但是笔者认为,手机短信用户将自己的思想意思用文字图形等方式表达进去并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通信公司的网络传送到对方的手机。那么,对方手机上显示出的内容自身就是直观现实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当然包括修改)客观事实。 指证据必需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2 .手机短信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并因此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手机号码即代表它用户。由于短信的收发只能在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中进行,也就是说在特定的两个手机用户间进行。如果手机用户间的收发短信的行为与案件的事实有关,就具有其关联性。 也叫证据的许可性。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3 手机短信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顺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声查认定。手机短信的合法性规范通常也符合激进证据的规范,即主体合法、形式合法与程序合法。只要短信证据的提供、收集和保全等顺序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具有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标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贮存的信息。该法为手机短信成为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认为,综上所述。手机短信的书写和传达是一种表意行为,手机短信是一种用书面方式实施法律行为的特定的法律方式,完全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手机短信属何种证据 二。 认为应该属于书证范畴。所谓书证: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具体有两点理由: 1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或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文件或其他书面资料。手机短信也是以其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来反映案件情况的 2 从立法上看,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的陈说; 6 鉴定结论; 7 勘验笔录。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十一条已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手机短信的保全问题 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所谓证据保全。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与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 所以对手机短信的保全很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于手机短信的易灭失性。可以采取勘验及制作笔录的方法,将短信息的内容固定下来。对文字短信,可以制作笔录;对彩信,可以进行拍照或与电脑联机打印。保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注明短信发送和接收的手机号码及接收发送的时间。第二、必要时,应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短信清单佐证。第三、对于其内容真实性有异议的并一时无法确认其真伪的可在制作完笔录资料后,置留下其手机 SIM 卡作为公证资料的一部分。 四、对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审查 但对收发人有异议。 对内容无异议。 或不供认该手机号码归其所有等。对于前者,如手机所有人将手机借给他人或被盗窃后由他人发送的短信。可以借助其他证据来对抗之,先推定其他事实。对于后者,则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如证人证人证言来对抗之。另外,据我解,现在通信公司对于手机 SIM 卡,并不是完全实行实名制,大街上,小贩叫卖黑卡的身影随处可见。 但对内容有异议。 五、对收发人没有异议。 某些手机具有这样的功能:能修改编辑收件箱里的信息,事实上。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 也就是说 SIM 卡来收发信息,但更为严重的由于手机短信的信号、接收信息的功能都在手机 SIM 卡中。手机只是起着媒介、载体的作用。收件人完全可以在可编辑的并且修改后无痕迹的手机中对收来的短信进行修改,而后再装入不具有此项功能的手机中,这样仍然很难认定其短信的真伪。审查时候应特别注意。必要的时候还要求助于通信公司,或者交由专业人士鉴定。
可以啊,去移动公司调取下就行了。
这些证据对你起诉离婚,可以证明是对方过错。
房子是婚前父母买的,只要证明父母不是特地为了给你和他结婚用的,就是婚前财产。
他的钱和你的钱分开花,但只要双方婚前没有约定财产独立,还是属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
在法院 开庭审理 的时候,当事人要承担 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原告要提供 证据 材料,这些证据有书证、无证等,现在很多人都用手机通话,那么,通话记录可以当民事诉讼证据不?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只要是符合证据要件的通话记录,是可以当做证据使用的,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通话记录可以当民事诉讼证据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通话记录,如果没有改动,是通话的客观记载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否则,法院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民事诉讼证据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63条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 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八种。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 诉讼 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4、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5、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证据有八种,之后最高法又出台司法解释,规定短信、通话记录及聊天记录等可以当做证据使用,这个前提是通话记录要真实、客观,法院会审核证据链是否完整。根据民事诉讼 法规 定,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是企业,可以采取举证倒置的原则。
短信的书写和传达是一种表意行为,手机短信是一种用书面方式实施法律行为的特定的法律方式,完全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手机短信属何种证据 二。认为应该属于书证范畴。所谓书证: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
,手机短信用户将自己的思想意思用文字图形等方式表达进去并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通信公司的网络传送到对方的手机。那么,对方手机上显示出的内容自身就是直观现实的不以人
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
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通话记录,如果没有改动,是通话的客观记载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否则,法院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民事诉讼证据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63
在于调查发现个人信息,而且在很多的情况下还希望能作为法院所采纳的证据使用,就此:分析对这种证据的几点思考。并通过短信运营商的信号网络进行传输的数字化传输方式。现代社会科技迅速发展,手机短信是以手机为载体的文字、符号、图形。这个信息时代,短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