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法院会调查你的聊天记录吗?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是不会调取一方聊天记录的。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调取对方聊天记录。
离婚诉讼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要打官司就要提供证据。警察是办理刑事案件时才会主动调取证据,而离婚是民事案件,就算原告向法院申请,法院的法官一般是不会去调取聊天记录的,况且法官根本没这个调取被告人通讯记录的权利。
如果和案情有很大的关系会同意调取通话记录的,但是调取不了内容,网络聊天一般不会调取,证明力相对比较弱,作为证据的难度较大。这个需要了解具体情况了才能作出准确的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起诉离婚时,一方要求查对方的通话记录,法院是不会同意的。
法律分析
通话记录属于个人隐私,法院也是没有这个权限的,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不会主动调取证据。法院起诉流程是: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相应的材料;3、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4、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5、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进行开庭审理。诉讼费用怎么承担: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本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周某(男)与黄某(女)系自由恋爱结婚,而周某家人对黄某长期不满,挑唆周某与黄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2006年5月周某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在开庭调查时,黄某称感情尚未破裂,并向法庭提交了2006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手机电话录音。法庭当庭播放了该手机电话录音,其内容情意缠绵,原告周某在通话中多次表示很“想”、很“爱”被告黄某,提起二人分手“就很伤心”。黄某认为周某提出离婚是其家庭干涉。法院将原、被告的通话内容提交原告质证,原告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作出判决,不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
依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首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判断标准。该《批复》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从积极的意义上看,该《批复》明确确认了证据的取得应当合法,是对证据合法性属性的充分肯定,也是从操作层面上第一次揭示了证据合法性的具体内涵,对于防止非法取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信任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一般意义上的证据合法性通常被作为证据能力来看待,而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主要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只有法律上允许其为证据,某种证据材料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该《批复》不是对证据资格(证据能力)的简单限制,而是从消极意义上确立了我国证据法上的可采性规则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从消极方面来看,该《批复》对非法证据判断标准的规定过于苛刻和严厉,即将录音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这几年审判实践的效果来看,采用这种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无异于在事实上排除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类型的存在价值。因为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作为证据保全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即使事实上曾经同意,发生纠纷诉到法院以后也会矢口否认,并以对方系偷录作为抗辩要求排除其证据效力。依据该《批复》,审判人员即使确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实务界对此意见较大。
鉴于上述,《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批判继承了《批复》关于证据合法性规定的合理内涵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此外,法院判断当事人感情是否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的。
技巧提示
在诉讼中运用录音证据,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1)录音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只要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隐私权之类,法院对该类录音证据的支持率是很高的;(2)应当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因为,对于单一的录音证据,法院不会作为定案的依据;(3)该录音必须直接指向待证明的事实,其陈述应当清晰,语气应当是肯定性的。假设、反问、设问语句所表述并据以推断的事实,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可以。根据我国的法律离婚协议中和诉讼离婚中这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之一。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案件法院可以申请调取通话记录。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和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调取通话记录。但是调取通话记录没有用的,因只有通话记录,没有通话内容。如果需要证明另一方有外遇等情形时,通话记录起不到证据作用。通话记录属于个人隐私,法院也是没有这个权限的,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不会主动调取证据。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案件法院可以调取通话记录吗离婚案件法院可以申请调取通话记录。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和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调取通话记录。但是调取通话记录没
起诉流程是: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相
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起诉离婚时,一方要求查对方的通话记录,法院会不会同意起诉离婚时,一方要求查对方的通话记录,法院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