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制黑客行为的立法概况
我国规制网络黑客行为的法律框架。在法律层面上主要有1997年刑法,将两种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上,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针对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的规范性文件;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6年4月9日,邮电部发布《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1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4月,公安部发布《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另外,司法解释方面,2011年“两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目前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充分表明我国法律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攻击行为的决心和举措。
(二)黑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许多人往往从黑客的动机(比如爱国)出发,认为黑客有“好”、“坏”之分,美化和推崇所谓的“好”黑客,而不能对网络黑客行为作出法制上的价值判断。笔者认为不能因黑客某种目的的正义性而否认其行为的违法性,即便其不构成犯罪,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黑客行为,除受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外,还应当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受到民法的调整。也就是说,黑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一,关于刑事责任。正如前文所说,当前网络黑客的犯罪类型出现了传统型犯罪的计算机化趋势,但是网络黑客的攻击行为及至衍生的网络犯罪行为无论再怎么花样翻新,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比如北京法院审理的首例利用木马程序实施的网银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将木马植入他人电脑,远程操控盗取银行密码然后把钱转走的行为,这虽然与普通盗窃行为的手段、过程不一样,但两者之间目的、后果是一致的,而且并不能改变“秘密窃取”的实质要件,法院依然按照刑法的规定评价为盗窃罪。总之,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才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缺一不可。黑客行为如果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第二,关于行政责任。黑客行为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当然,当黑客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其行为的违法性也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评价和调整,并不能因其网络特征而改变。对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拘留,这是黑客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另外,黑客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还主要包括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直至取消联网资格。
第三,关于民事责任。黑客行为除了具有刑事和行政违法性外,其行为后果仍然可能给他人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或者是具有民事侵权的性质。因此,黑客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比如,黑客进入别人的网站,更改网站内容,或者将重要内容进行删除、修改,当然会造成相应的损失,那么黑客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擅自更改网页的页面设计及文字内容,则构成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侵权的直接规定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该规定为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较为规范的法律依据。
黑客行为触犯了刑法,黑客应该都不陌生,黑客实际上就是专门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这些黑客对计算机的各种操作都非常的熟悉。普通民众,公司,甚至于国家,在日常的生活及发展过程当中都已经离不开计算机。严厉惩治黑客攻击的这种行为,是世界各国都高度关注的问题。
法律分析
黑客是否犯法,要依据黑客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而定,如果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恶意攻击的,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秩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实施了下列3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者多种: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程序。二是造成了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危害结果。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黑客是计算机专业中的一群特殊的群体,很多“黑客”通过病毒入侵、攻击电脑系统和摧毁信息等手段,专门从事网络诈骗、窃取政府、企业和个人信息,甚至进行恐怖主义等破坏性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岁的江苏淮安小伙王力(化名)1年前还是一名“黑客”:因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系统,涉嫌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出生在苏北农村的王力喜欢学习计算机知识。从初一起,随着掌握的计算机知识越来越多,王力对信息安全技术产生了浓厚兴趣,并牵头创建了一个QQ群,在群里与其他志趣相投的电脑爱好者一起探讨。
2015年暑假,即将进入高三学习,为了炫耀“黑客”技能,吸引更多好友加入QQ群,王力侵入一个网站系统后台,将含有大量公民信息的文件压缩包放在群里,供人随意下载。
由于法律观念淡薄,此时的王力压根儿不知道这一炫技行为已涉嫌犯罪。2017年年初,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已就读某大学信息网络管理专业的王力抓获。随后,王力被取保候审。
王力交代,他组建QQ群的目的是提供一个相互学习计算机的交流平台。在互联网上,利用搜索到各种检测网站漏洞的代码,去检测国内外网站是否存在漏洞。
“找到网站漏洞,我一般也不侵入进去,有时候还会帮助小网站修改网页、堵塞漏洞。”面对检察机关的讯问,王力告诉检察官,他平时检测和侵入网站的举动,就是想多学习掌握一点网络技术。
“王力这孩子家庭条件很好,不缺钱,他误入歧途,纯粹就是想在圈子内炫耀网络技术。”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唐新宇说。
2017年8月,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开始更多地从王力作为未成年人的视角,而非犯罪行为本身来办理案件。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得知,王力作案时未满18周岁。
案发后,王力考上了大学。面对这名特殊的“天才少年”,办案检察官迅速启动社会调查程序,走访王力父母、身边同学、朋友、老师,受访人一致反映王力性格外向、乐于助人,自幼和父母生活,家庭氛围好,爱学习能钻研,对计算机技术感兴趣,没有不良记录。
王力的母亲表示愿意承担监管职责,司法局同意将他纳入社区矫正对象。
2017年暑假期间,王力在某网络公司实习期间,在检察机关允许下,他利用网络技术,积极协助外省公安部门进入一传销组织内部信息系统,成功破解170多万条注册信息,为警方办案提供重要线索。
2017年12月12日,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力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同时开展双向保护,联系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鼓励其重拾信心,联合王力的父母、学校老师,开展跟踪考察,多方联合对其开展关爱帮教转化。
今年6月12日,经过6个月的考验期,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得知可以重返校园,王力一家非常珍惜这次机会,王力母亲在其就读的大学附近租房陪读。而经过多次谈话引导,讲解法律法规,王力也比以前更知法守法。
“现在如果有人或单位请他帮忙破解计算机安全系统,他会第一时间向老师和检察官汇报,询问我们能否‘帮忙’。”今年4月,当唐新宇再一次来到王力所在的学校进行跟踪考察时,王力已从以前的不问不答,变成主动聊天。
更让唐新宇欣慰的是,通过帮教,王力将喜欢的计算机技术用于正途,他个人在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官方网站“白帽子原创积分排名”中,长期保持全国前5名。
所谓“白帽子”,就是正面“黑客”,他们主要借助掌握的计算机技术,识别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系统中的安全漏洞,但并不会恶意去利用,而是公布其漏洞,便于进一步完善系统的防御功能。
在大学期间,王力还与其他4名同学一起组成“白帽子”团队,钻研网站安全技术,团队共获得国家信息安全网络平台颁发的原创漏洞证明130多张,他个人拥有70多张。今年3月,在江苏高校组织的信息安全比赛中,他荣获一等奖。
黑客是否犯罪要依据黑客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而定,如果有以下情形,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4、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要看具体的情形,无法一概而论。“黑客”行为本身,不一定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培训“黑客”的行为不是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果先提供工具(恶意程序),后教授使用工具,并通过该工具的推广和使用赚取费用的行为,应构成提供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一、“黑客”
原本仅指热衷研究、撰写计算机程序的专门人才,“黑客”的出现推动了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与完善。
二、“黑客工具”
一般是指黑客故意安装到计算机中,用来盗窃信息、引起系统故障和完全控制电脑的各种恶意程序、工具的总称。
三、“制作销售黑客工具”与“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两者的不同点
主要体现在前者落脚点在于制作销售的“黑客工具”是为了“侵入”计算机系统或“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显著特征是其故意制作、传播的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
引发黑客犯罪率高,就是因为黑客这个职业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为监督困难,你根本不知道谁是黑客谁是正常的,普通人,他也不会跑到监管部门面前去备案,我是黑客给我备案吧,另一方面就是因为他做这些行为肯定是有他背后的利益驱动在里面的。
首先就是监管的问题并不像是监管常规的犯罪,比如说诈骗,比如故意伤害这些,只要发生了警察基本都能知道,就这一片区域那肯定纸里包不住火的,但是网络上的这些信息问题,这是很难真正去操控的,尤其是没有特别强力的监督的情况下,因为你根本不知道哪一个人是黑客,人那么多,大家长得都差不多无缘无故的,你凭什么查人家的私人通讯记录啊,就像说你不能因为怀疑人家,你就去随随便便收人家的私人物品,这是不符合道德也不符合法律的,这个监管不是那么容易的。
其次就是背后通常都是有利益在里面的,为什么会有黑客撬动防火墙,然后去偷一些个人的资料呢?就是因为这些资料有经济价值,如果他是单纯的为了快乐去做这些事情,其实他没有什么意义,也不称得上是犯罪吧,因为这种事情是不告不理,比如说你那个好朋友,他侵入你的电脑,把你生活中的一些丑的照片下载到自己手里了,用来嘲笑你,他没有用来攫取经济利益也没有危害公共的安全秩序,这种行为就不算是犯罪,通常能被称得上是黑客犯罪的,那都是有背后的利益驱动的。
正是因为监管困难,然后力益播他才有足够多的生存空间,当然不是一个技术足够高的人就能称之为黑客,电脑这方面他是有很多详细的分支的,比如说有的人他就擅长做防御做电脑的系统加固检查漏洞,这些他就比较擅长,他是防御型的,不是攻击型的,但是有的人就擅长钻空子,他就是那种思维,他掌握的技术也主要就是找空子钻,没有控制制造空子去钻,这种人就有黑客的潜质。
度。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目前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充分表明我国法律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攻击行为的决心和举措。(二)黑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许多人往往从黑客的动机(比如爱国)出发,认
因为监督困难,你根本不知道谁是黑客谁是正常的,普通人,他也不会跑到监管部门面前去备案,我是黑客给我备案吧,另一方面就是因为他做这些行为肯定是有他背后的利益驱动在里面的。首先就是监管的问题并不像是监管常规的犯罪,比如说诈骗,比如故
赚取费用的行为,应构成提供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黑客”原本仅指热衷研究、撰写计算机程序的专门人才,“黑客”的出现推动了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与完善。二、“黑客工具”一般是指黑客故意安装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