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起诉证据。
【法律分析】
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聊天记录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聊天软件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证据,必须保证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身份的认定上,举证一方需证明当时聊天的一方就是对方当事人;另外,聊天记录可增可减,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保证当事人在聊天过程中没有删除部分聊天内容,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这在现实生活中操作起来有难度。法院很难通过单一的聊天记录来断案,而是会要求受害方提供公证书等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为此,可以请公证人员对网上的聊天纪录进行保全公证,当然,首先你应该拿出证据证明你在和谁聊天。
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的聊天工具,其搭载在手机上,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正是由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诉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原告才有了起诉的依据。
不过,虽然现在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已经被法律所认可,但要将其作为有力的呈堂证供实现证据的效力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一方应同时提供公证书等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证明该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以及确实是涉案本人,否则法庭很难通过单一的聊天记录断案。
一方面,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的身份认定上举证一方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其当时聊天的相对一方就是案件当事人;另一方面,作为微信这样方便快捷的聊天工具,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保证当事人在聊天的过程中没有删除部分聊天内容,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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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