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王某开房记录图片的词条

吉林一女老师做家教时与学生家长偷情长达5年,后来怎样?

吉林一女老师做家教时与学生家长偷情长达5年,两人曾是高中同学,在酒店开房时被当场抓住,该老师已被处分。

教师是一个受人尊敬的职业,传授知识、培养学生、做好榜样是一名教师的职责,但是有些教师却做出违背师德的事情。据报道,吉林一名女老师给学生补课时,与学生家长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时间长达5年,甚至与该家长同居,两人在酒店开房时被学生母亲当场抓住。

事件中的女老师王某就职于吉林长春29中,2016年,学生家长赵先生为了提高孩子的成绩,聘请王某来到家中为自己的孩子补习数学,从这时起,王某就与赵先生长期保持着“地下情”,频繁去酒店开房,2019年,两人甚至开始同居了,两人的保密工作做得非常好,赵先生的妻子孙女士一直没有发现此事。直到学生告诉自己的母亲,她觉得家教老师和爸爸的关系不太正常,这才引起了孙女士的注意。不过孙女士没有直接质问丈夫,而是在王某给自己孩子补完课后悄悄跟踪两人,果然发现了两人的“奸情”,并开始搜集证据。2019年4月,孙女士手机里已经存有偷偷录下的赵先生和王某偷情的100余段视频,以及通话录音50次,从两人的通话中可以听到,两人曾商讨过买房、买车、生孩子等话题。

孙女士将收集好的证据提交给了教育局,同时向当地警局报了案。当王某与赵先生再一次去酒店开房时,孙女士带着民警赶往该酒店,将两人当场抓住。长春市教育局给予王某记过处分,不得聘用王某到高于现等级的岗位。据孙女士透露,事件中的两人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长达5年。

不过孙女士并不满意这样的处分,她在愤怒之下将该事件的更多细节曝光了出来,原来王某和赵先生是高中同学,在赵先生聘请王某当家教之前,两人就在同学会上重新联系上了。在王某给学生补课期间,她接到赵先生的电话时表情眉飞色舞,话语大胆放肆,丝毫不顾学生还在场。王某还经常给学生灌输一个观念:每个长辈都有选择幸福的权利,孩子不要过于干涉长辈的感情。据了解,王某也曾是已婚人士,但当时她逼丈夫与自己离婚了。赵先生非常坦荡地向孙女士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想要与孙女士离婚。

男子与女子相亲当晚强行发生3次性关系,被判刑算不算强奸?

男子之间签订的包夜协议,表面看来似乎是一种合同,但并不受合同法约束,系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行为。虽然类似的包夜协议系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是基于男子之间的包夜协议而发生的性关系,一般情况下是妇女放弃自已性的决定权的承诺,这样的承诺有效,阻却强奸罪的成立。

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强奸罪侵犯的法益,也是刑法保护的法益,任何人不得以妇女不同意的方式、时间、地点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因此,虽然男女之间的包夜协议阻却强奸罪的成立,但包夜过程中,女方性的自已决定权仍受刑法保护,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无论男子之间发生多少次性关系,都是包夜协议的内容,但是,违背妇女意志,在妇女不同意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则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包夜并不是无次数,要以妇女的同意为前提。以下讲述的刑法故事,或与此相关,身边的刑法故事,给您讲述发生在身边的刑法事件,在生活中学法,从故事中普法。

王某是某一建筑工地的一位小包工头,白天工作的劳纍并不影响王某晚上在社会软件上的放纵。2020年9月份一天,王某下班后,回到自己的单身宿舍,简单冲了凉,习惯性地拿起手段,摇了起来,不一会,一个心仪的名字及漂亮的头像引起了王某注意,王某发生加为好友的申请。两人东一句西一句无心的聊着,王某从对方聊天中得知,两人住在同一座城市,女方自我介绍姓朱,老人常年驻外工作,一年回家次数有限,越聊越近乎,王某便向朱女士发出约会要求,没想到朱女士也爽快答应了,但朱女士提出,为了证明王某对自已真心,先转帐300元给自已,两人如约在宾馆开房进行了性交易,结果使得王某非常满意。

不久,王某便以1000元与朱女士签订包夜协议,约定可无数次发生关系。当晚,王某与朱女士发生了三次关系,王某欲第四次与朱女士发生关系时,朱女士表示自已纍了,不同意与其发生关系,王某不顾朱女士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朱女士也收到了王某的1000元钱,但仍报警王某强奸自己。

王某与朱女士签订的包夜协议无效

01 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协议受合同法约束

一谈到类似问题,总会有人提出,朱女士违约,王某不构成犯罪,朱女士有错在先,不重合同、不守信用。这样一些回答,表面看起来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本文认为这些观点实际上是将民事行为与合同行为混为一谈,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民事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行为均可以评价为合同行为,从而受合同法约束。

从合同法规定来看,似乎王某与朱女士之间达成的包夜协议,可以找到其无效的理由,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从正面作出合同无效的规,为了保护合同行为,防止合同行为被任意干涉,《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无论从合同法角度还是民法典角度,首先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协议,不是合同行为,不应受《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篇)》约束。

02 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行为不能全部评价为合同行为,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如果从合同法角度似乎可以找到无效的理由,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理由过于宽泛,且针对该行为难以找到十分确切的无效根据,而民法典则采依法在立的合同就受法律保护的观点。

本案中,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协议,只是名字上称之为协议,看起来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实际上,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系民事行为,不能评价为合同行为,不受合同法约束。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由于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

王某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及幼女的身心健康。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决定权。

前已述,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签订的包夜协议无效,从这一角度来说,朱女士不受无次数的约束,当然有权拒绝王某的第四次要求。退一步讲,即使双方的协议有效,在朱女士明确不同意第四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而王某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仍违背了朱女士的意志,侵犯了朱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权,涉嫌强奸罪。

朱女士性的自已决定权受公法(刑法)保护,民事行为如果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就要受到刑法规制,前已述,朱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是受刑法保护的,朱女士不同意此时此刻与王某再次发生性关系,系朱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是受刑法保护的法益,也是强奸罪侵犯的法益。

综上,本案中,王某强行第3次与朱女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请问我在酒店开的房记录别人可以查询的吗?

如果涉及到办案需要,派出所民警可以在公安网上面查询这个人的开房投宿记录,行动轨迹,包括上网记录,都可以查到,但是不会告诉无关人等。这是个人隐私。

如果你是想去派出所,让人家提供给你,比如说你配偶出轨的证据,开房记录,那你就是想瞎了心了。

公安局可以查到开房记录。法律规定开房、住宾馆、酒店等必须用本人身份证登记。登记记录会发送到公安局备份,公安局自然能查到开房记录。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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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访客
2022-10-04

透露,事件中的两人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长达5年。不过孙女士并不满意这样的处分,她在愤怒之下将该事件的更多细节曝光了出来,原来王某和赵先生是高中同学,在赵先生聘请王某当家教之前,两人就在同学会上重新联系上了。在王某给学生补课期间,她接到赵先生的电话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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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4

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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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4

直接质问丈夫,而是在王某给自己孩子补完课后悄悄跟踪两人,果然发现了两人的“奸情”,并开始搜集证据。2019年4月,孙女士手机里已经存有偷偷录下的赵先生和王某偷情的100余段视频,以及通话录音50

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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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4

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请问我在酒店开的房记录别人可以查询的吗?如果涉及到办案需要,派出所民警可以在公安网上面查询这个人的开房投宿记录,行动轨迹,包括上网记录,都可以查到,但是不会告诉无关人等。这是个人隐私。如果你是想去派出所,让人家提供给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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